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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

沈玉潮律师  2018-11-08 10:29

2011年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解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补偿,但是根据法以及中央政策可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补偿;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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