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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转租房屋,出租人可否将房屋收回?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9 08:39

问:2013年8月,郭某租了李某的一个临街铺面,2018年8月到期。2015年10月,郭某将这个铺面转租了给我,但是租金是交给李某的。2016年1月,李某要求涨房租,我不同意,因为原来的合同写明了每年多少租金,并没有关于涨租金的约定。于是,李某说当初郭某将铺面转租给我时,没有经过他同意,转租行为无效,他可以收回门面。请问,李某是否可以收回铺面?

答:李某不能要求收回门面。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郭某将铺面转租给你后,你是将租金直接交给李某的,李某知道转租的事后,并没有行使解除权,因此你与郭某的转租合同是生效的。现在已经过了一年,李某的单方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所以在合同没有到期时,不能要求收回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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