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沛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煤沉陷区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验收形成的新增耕地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对经营管理进行支配;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除外。
四、房屋征收涉及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五、为鼓励被征收人到沛县城市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之日起一年内在城市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道)出具的放弃本地安置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认定后(具体认定程序另行规定),所购商品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同等部分,可一次性享受购房价款6%的资金补助;被征收房屋位于沛县城市规划区外,放弃到城市规划区实物安置的,不享受该资金补助;采煤沉陷区压煤村庄搬迁居民到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享受该资金补助。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沛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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